辽宁省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有效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完善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维护好各类卫生设施,并做好公共卫生健康宣传教育、定期培训、应急演练等工作,对本单位落实公共卫生事件控制处置等措施承担主体责任。鼓励具备相关公共卫生培训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公共卫生培训和应急演练。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