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要求,明确公共卫生事件防控职责和分工,落实网格化防控管理机制,指导、监督属地单位和个人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发挥群防群控力量,组织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