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绿松石采矿权人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诱发地质灾害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恢复;逾期不治理恢复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恢复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