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未将大件垃圾投放至指定地点或者交由收集、运输单位处理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