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未将大件垃圾投放至指定地点或者交由收集、运输单位处理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