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和缴费办法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通过政府补贴、社会捐赠、村民委员会筹措、农户缴纳等方式筹集。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