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管理制度,并逐步实施电子联单信息化管理。

禁止将餐厨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