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并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二)严格按照各项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处置生活垃圾,及时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
(三)按照规定建立管理台账,计量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和处置的生活垃圾,并将相关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
(四)处置设施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运行和管理,年度检修计划报送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制定生活垃圾处置应急预案,并报送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六)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有关规定。
处置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收集、运输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权拒绝接收,并向所在地的县级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