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按规定实行分类运输,禁止混合运输。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实行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对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定时定点收集、运输。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