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按规定实行分类运输,禁止混合运输。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实行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对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定时定点收集、运输。

Local Regulations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