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管理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类管理制度;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引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实施生活垃圾分类;
(三)按照分类方法、分类标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
(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
(五)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或者翻拣、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六)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有关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所辖区域内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
管理责任人发现投放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投放人进行教育、劝导;经教育、劝导仍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