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分类收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二)住宅小区,由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

(三)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公共水域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四)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港口、码头、船舶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村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物业服务合同对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并向责任区域公示;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向责任区域公示。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