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至指定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场所,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予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或服务点;

(二)餐厨垃圾应当投放至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厨余垃圾和废弃蔬菜、瓜果等应当滤出水分后再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混入贝壳类、木竹类、废餐具、泡沫制品、饮料瓶罐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

(三)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资质的有害垃圾处理企业;

(四)其他垃圾按照有关规定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枝干、枯树等绿化垃圾,应当单独投放至指定场所,进行资源化利用。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应当投放至指定地点或者交由收集、运输单位处理。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大件垃圾收集、运输单位的名单和联系电话。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