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不听劝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处以一百元的罚款;造成严重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管理秩序后果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将该车辆拖至指定的地点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0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