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0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