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