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0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