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0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