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危及建筑物安全、改变建筑设计使用功能或者附有违法建筑并结构相连的房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同时通知市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违法建造严重违反规划、影响市容市貌或者利用建筑物共有部分违法建造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