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进行信用惩戒。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