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