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组织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

(二)办理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工作;

(三)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