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本规定以及其他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二)研究拟定或者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三)指导、协调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行业协会等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