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规定以及其他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研究拟定或者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

(三)指导、协调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行业协会等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