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四章 专项维修资金第三十六条有效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物业灭失的,应当将专项维修资金余额退还业主。利害关系人有权查询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情况。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