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专项维修资金的余额不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金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大会应当续筹专项维修资金,续筹后的资金应当不低于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数额。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