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四章 专项维修资金第三十四条有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银行设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遵循专户存储、核算到户、专款专用、统一监管的原则,对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存储、使用、增值和查询等进行统一监督管理。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管理和使用实行定期审计,并将审计情况公开。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