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三章 物业服务和物业使用第三十一条有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对业主相关资料应当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