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有两个以上独立产权单位的,应当设立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包括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和日常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