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四章 专项维修资金第三十二条有效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有两个以上独立产权单位的,应当设立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包括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和日常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