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三章 物业服务和物业使用第二十五条有效建设单位申请房屋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等相关资料。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时,在土地房屋登记簿上载明物业管理用房位置、面积等事项。业主委员会有权向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机构查询物业管理用房的有关情况,并将查询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