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原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同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移交保管的业主名册、有关物业设施设备改造、维修、更新的有关资料、代收代缴的水电分户表的读数及公摊水电费明细。实行酬金制的,还应当移交服务期间的财务档案、物业服务费结余、专项维修资金结余、用物业服务费购置的资产及物品;

(二)清退预收、代收未缴的有关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