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5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且单处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小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配建要求。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应当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民政部门。因小区规模较小、场地限制和周边环境影响等因素,无法在小区内足额配建的,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研究批准,可以实施异地配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集中配建。在确保建设标准的前提下,异地配建的具体收费标准和管理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竣工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进行联合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将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和有关建设资料全部无偿移交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移交民政部门的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实行市级监管、县(市、区)统管、乡(镇)、街道管理并安排使用。

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