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二章 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或者建设标准的,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逐步配置。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