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本级绩效考核体系,统筹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养老服务的综合监督管理。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发展改革、消防救援、医疗保障等部门和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