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落实资金保障,将符合条件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社会工作和人员培养等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加强绩效评价,适时进行调整。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老年人经济条件、身体状况、年龄等因素确定购买服务对象,优先将政府扶助对象的养老服务纳入购买服务范围。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