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乡村振兴规划,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程度和养老服务需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鼓励社会投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和养老服务组织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