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遗弃、虐待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没收遗弃或者被虐待的犬只,注销养犬登记,对违法行为人三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有两次以上遗弃或者虐待犬只记录的,对违法行为人终生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