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养犬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 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