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养犬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 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