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养犬人逾期不办理养犬年检、变更、注销、补办、补植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收容犬只。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