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养犬未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申请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