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第十一条有效饲养护卫犬的单位,饲养区与办公区应当分离,并设置犬笼、犬舍或者围墙等圈养措施以及养犬标识。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