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激励与惩戒第三十条有效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设立不文明行为记录平台,对严重不文明行为予以记录。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可以依法予以曝光,但不得曝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曝光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曝光的其他信息。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