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堆放杂物,遛犬不牵绳、不及时清理粪便,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等不文明行为的,依照《邢台市物业管理条例》《邢台市养犬管理条例》《邢台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