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激励与惩戒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扬和奖励制度,对获得文明村镇、文明单位(行业)、文明校园、文明社区、文明家庭等荣誉称号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鼓励国家机关、基层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对本单位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表扬和奖励。鼓励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职位晋升、待遇激励等方面对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道德领域荣誉称号获得者予以优待。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