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将适用信用加分的文明行为和符合严重失信名单认定标准的不文明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分别适用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