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第二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期限,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投诉、举报内容明确具体的,受理举报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处理结果,并对投诉人、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