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不文明行为执法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重点监管、联合执法,重点治理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