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第十八条有效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可以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需要,依法确定需要重点治理的其他不文明行为,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