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第十七条有效重点治理下列影响网络电信文明的行为:(一)编造、发布或者传播虚假不实、低级庸俗、封建迷信等不良信息;(二)擅自泄露他人隐私;(三)拨打骚扰电话,发送骚扰短信;(四)以发帖、跟帖、转发、评论、智能换脸、智能变声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