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重点治理下列影响网络电信文明的行为:

(一)编造、发布或者传播虚假不实、低级庸俗、封建迷信等不良信息;

(二)擅自泄露他人隐私;

(三)拨打骚扰电话,发送骚扰短信;

(四)以发帖、跟帖、转发、评论、智能换脸、智能变声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