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重点治理下列影响社区、乡村秩序的不文明行为:

(一)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乱贴小广告、乱堆杂物、停放车辆,私自布设电动车充电装置;

(二)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搭设灵棚,抛撒冥纸、焚烧祭品;

(三)违反规定装修作业或者室内产生超标噪声,干扰他人生产生活;

(四)向路边、沟渠、河塘、场院等乡村公共场所或者区域随意丢弃病死畜禽尸体,倾倒、弃置塑料泡沫、塑料袋、农药瓶、地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

(五)露天焚烧秸秆、枯草、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