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重点治理下列影响交通出行的不文明行为:
(一)驾乘机动车不系安全带,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在禁止鸣笛的区域、路段、时段鸣喇叭,行驶中隔窗抛洒废弃物;
(二)在城市道路上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停放车辆占用盲道、消防车通道、紧急疏散通道;
(三)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闯红灯、不走斑马线、翻越隔离设施;
(四)擅自在公共道路设置车挡、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
(五)驾驶电动车、摩托车超速行驶、逆向行驶,违规载人,不按规定佩戴头盔,违规加装遮阳棚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设施;
(六)驾驶机动车在无交通信号灯的路口以及斑马线处不礼让行人;
(七)驾驶机动车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等应急车辆,非紧急情况占用应急车道,违规占用非机动车道、公交专用车道。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