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重点治理下列影响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娱乐、健身时产生超标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医院、学校、室内文化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公共电梯间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或者区域内吸烟;

(四)在饮用水水源地、景观水域等禁止垂钓、捕捞的水域进行垂钓、捕捞;

(五)遛犬不牵绳,不及时清理粪便,携带除导盲犬之外的犬只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交车以及未经驾驶员同意的出租车、网约车;

(六)从建筑物、构筑物上抛掷物品;

(七)在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树木、户外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